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渝府发〔20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切实保护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保证其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是指沿长江、嘉陵江两岸的四条截流主管道、新建二级配套管道及其安全保护区。
(一)四条截流主管道分别为:
1.A线起自江北区嘉陵江北岸盘溪河出口,终至江北区长江北岸唐家沱污水处理厂;
2.B线起自沙坪坝区嘉陵江南岸磁器口,终至渝中区嘉陵江南岸洪崖洞;
3.C线起自九龙坡区长江北岸桃花溪出口,终至渝中区长江北岸太平门;
4.D线起自南岸区长江南岸哑吧洞,终至南岸区长江南岸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二)新建二级配套管道:由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投资新建的连接四条截流主管道的次级管道。
(三)安全保护区范围:四条截流主管道两侧向外水平净距各5米;二级配套管道两侧向外水平净距各2.5米。
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协助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保护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安全。
四、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检查和巡查制度,设置安全保护区标识。对涉及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制定紧急事故抢险预案,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险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设施破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五、因城市建设确需在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毗连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论证,并征求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意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连接排放污水的管(沟)前,应当依照《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沟许可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沟许可证。
七、在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盗窃排水设施及其保护标识;
(二)擅自占用、跨压排水设施;
(三)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堆物作业,搭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四)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从事采砂、取石、挖掘、取土、爆破等活动;
(六)在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上拴系船缆停靠船只;
(七)其他损害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行为。
八、对损害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维护排水设施安全有功的人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