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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1月29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除人员、公用业务工作等经费外)。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绩效和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评价。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
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任务,业务处室可以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目标、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扶持对象、扶持标准、扶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并附政策依据,经业务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计财处。
计财处负责设立发展性专项资金项目库,审核汇总各业务处室申请的拟设立的专项资金,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对纳入项目库的,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轻重缓急” 的原则进行排序,确保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
1、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计财处牵头业务处室45天内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业务处室于当年预算批复分解后20天内,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当年资金总体使用计划,经业务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计财处备案。
2、业务处室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需完成项目资金分配下达任务,确实无法下达的需明确使用方向或拟调整方案,业务处室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专业性强、资金数额较大等情形时,可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工作,并会同计财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计财处会同业务处室与市财政局沟通认可后,由业务处室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项目资金到企业或个人需进行涉黑涉恶审查的,由业务处室在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前,将待审查信息提交至计财处汇总,送同级公安部门扫黑办进行审核。
3、资金分配方案经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业务处室行文申请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下达资金。
4、需提前下达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于前一年预算“一下”(11月底前)后编制提前下达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审核汇总,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行文申请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七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
业务处室根据上级专项资金文件,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处室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专业性强、资金数额较大等情形时,可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工作,并会同计财处提出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原则上省级每份文件下达的资金需30日内一次性分配到位,由业务处室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行文报请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绩效管理
1、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的,要建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考核办法。计财处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制定和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局办公室(内审)负责每个年度抽取一项不低于5000万元的发展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业务(项目)处室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评价、公开等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整改项目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3、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管理工作可按规定采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方式实施,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和参与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涉及“三重一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应报请局党组会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市级专项资金总体使用计划流程
2.市级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3.市级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到县(市)区流程
4.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