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重庆市科研诚信分值恢复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单位 |
|
项目单位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项目管理处室 |
|
项目主管 |
|
申请理由(可加附件)
|
|||
项目管理处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监督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原则上,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科研诚信分值恢复:
1.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2.有证据证明确因系统故障等非人为原因造成扣分的(附截图);
3.有证据证明满足相关尽职免责条款的。
二、相关责任主体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所在法人单位向业务处室提交恢复科研诚信分值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处室收到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对失信情况进行核查。确需恢复的,由业务处室填写“重庆市科研诚信分值恢复申请表”(附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须明确对所涉单位和个人科研诚信分值恢复的处理意见,经处室领导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监督处。
四、逾时提交、未通过核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附件五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一、项目承担单位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
未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
一般失信 |
1 |
|
|
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
一般失信 |
2 |
★ |
|
未按要求履行法人责任,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及内部控制制度 |
一般失信 |
2 |
★ |
|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
一般失信 |
2 |
★ |
|
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审核科技报告等 |
一般失信 |
2 |
★ |
|
未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提交结题申请 |
一般失信 |
2 |
★ |
|
科技计划项目强制终止 |
一般失信 |
4 |
★ |
|
逾期6个月及以上未结题 |
一般失信 |
4 |
★ |
|
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
严重失信 |
5 |
★ |
|
未履行法人责任,管理严重失职,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严重失信 |
6 |
★ |
|
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
严重失信 |
9 |
|
|
对失信行为及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 |
9 |
|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
严重失信 |
10 |
|
|
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或拒不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
严重失信 |
10 |
|
|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二、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
未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
一般失信 |
1 |
|
|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
一般失信 |
2 |
★ |
|
未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提交结题申请 |
一般失信 |
2 |
★ |
|
逾期6个月及以上未结题 |
一般失信 |
2 |
★ |
|
科技计划项目强制终止 |
一般失信 |
4 |
★ |
|
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
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审或日常管理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
严重失信 |
5 |
★ |
|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 |
严重失信 |
6 |
★ |
|
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
严重失信 |
6 |
★ |
|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
严重失信 |
9 |
|
|
项目组其他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
严重失信 |
9 |
|
|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
严重失信 |
10 |
|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
严重失信 |
10 |
|
|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或贪污财政经费,谋取私利 |
严重失信 |
10 |
|
|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三、科技专家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接触 |
一般失信 |
2 |
|
|
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
一般失信 |
2 |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空泛 |
一般失信 |
2 |
|
|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
严重失信 |
8 |
|
|
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
严重失信 |
8 |
|
|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
严重失信 |
8 |
|
|
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方式干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与管理 |
严重失信 |
10 |
|
|
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10 |
|
|
擅自复制、留存、泄露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严重失信 |
10 |
|
|
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四、第三方机构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
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
一般失信 |
2 |
|
|
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一般失信 |
4 |
|
|
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
严重失信 |
6 |
|
|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
严重失信 |
8 |
|
|
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
严重失信 |
8 |
|
|
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方式干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 |
严重失信 |
10 |
|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
严重失信 |
10 |
|
|
单位管理严重失职,存在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贿赂;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擅自复制、留存、泄露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
严重失信 |
10 |
|
|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与
记分标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
诚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责任主体继续沿用当前信用分值。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针对相应责任主体及管理机构开放,不对外公开。
表中“★”标记的记分方法为:(失信行为基本扣减分值*责任主体权重值)/(责任主体在科技局项目管理系统中承担的在研项目数+结题项目数):
当责任主体仅为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时,权重值为100%;
当责任主体包括有项目参与单位或项目参与人员时,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权重值为80%;项目参与单位或项目主要参与人共同权重值为20%,按参与单位或主要参与人数量平均划分。
表中“☆”标记内容需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细化,由相关记录处室受理记录并查实后,提出扣分建议,经由处室领导签字,报监督处审批执行;
行业科技部门和区县科技局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的收集记录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