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高质量利用土地、保障公益项目、支持产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是指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开展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本规定实行规划指标弹性控制:
(一)符合《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所列情形的;
(二)在详细规划文本、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的。
第六条 需进行图则更新的,应由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图则,并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部门评审,其中,涉及风貌保护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涉及《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中关于“其他控制要素适用情形”的,应通过专家论证同意,且专家中应至少包含3名市规委会相关专家。
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在项目管理阶段予以认定,相关地块图则更新应与控制线调整同步完成。
规划资源部门应将规划更新图则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完成入库的规划图则,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划依据。
图则更新公示参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可一并进行。
第七条 已供应的土地,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对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修订版)》等相关文件中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相关内容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