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厦府〔2003〕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厦门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我市东部海域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水产养殖规范管理范围:同安湾海域、厦门岛东部海域、大嶝海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安湾海域、厦门岛东部海域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嶝海域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述海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的业者应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养殖情况的真实资料,到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无任何手续,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浅海网箱养殖以各区办理登记手续者为准,对超过登记时限未经批准擅自新增的网箱养殖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项目,符合《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和水产养殖规划的,将依法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不符合《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和水产养殖容量规划的,将限期停止水产养殖,并清除养殖设施。
六、规范管理期间,拒绝、阻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东部海域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
同安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7022871
集美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6069969
湖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5524531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2085019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