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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的解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的解释的通知
厦府办〔200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的解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的解释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实施后,对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文件精神,现就该文第十二条作如下解释:

  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作为改制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改制基准日,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前为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后属于企业,该单位的所有人员已不享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不执行针对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各项工资福利调整政策。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4-03-11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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