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农字〔202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10月0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至2026年8月9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畜牧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潍政办发〔2020〕11号),现将实施市级奶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购牛补贴政策。2021-2023年期间,以当年实际购入奶牛总量为准,购入1000头(含1000头)—6000头的奶牛养殖场(户),每购进1头奶牛,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800元;购入6000头以上(含6000头)的,每购进1头奶牛,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1000元。每个奶牛养殖场补贴总头数不超过养殖场最大设计规模。
申报要求:奶牛养殖场向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分两次集中兑付。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年度达到享受补贴政策规模的购牛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及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原有存栏奶牛耳标编号、数量,新购奶牛耳标编号、数量,当年自繁奶牛耳标编号、数量,奶牛生产记录,生鲜乳销售记录,交接单等台账,以上资料保存10年以上。(2)养殖场(户)向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所购奶牛自养不转卖的承诺书。
(二)新建奶牛养殖场镇(街道)补贴政策。以每年11月底奶牛存栏量为准,对单场存栏6000头以上(含6000头)奶牛养殖场的镇(街道),自达到该养殖规模年份起,市级财政按每万头每年50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贴6年,每年具体按比例折算。
申报要求:相关资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集中兑付。申报时需同时出具以下资料:(1)奶牛养殖场11月底所有存栏奶牛的耳标编号、数量,奶牛生产记录,生鲜乳销售记录,交接单等台账,以上资料保存10年以上。(2)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养殖场达到规划设计养殖规模的相关证明,包括环评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三)新建奶牛养殖场“四通一平”镇(街道)补贴政策。对新建单场饲养规模6000头以上(含6000头)奶牛养殖场的镇(街道),市级财政按每万头3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四通一平”补助,具体按比例折算。“四通一平”分阶段落实:达到“四通一平”建设标准,落实补助的50%;具备开工条件且实际开工建设后,落实补助的50%。
申报要求:相关资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申报时需同时出具以下资料:(1)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和奶牛养殖场共同提供“四通一平”工作完成情况证明。(2)根据时间节点提供养殖场开工建设证明材料,包括环评报告、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建设许可证、建设计划等。
(四)“飞地税收”政策。连续10年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2020年度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进行计算,每年年底前由临朐县财政局上解到市财政。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60%按各奶牛养殖场每年向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奶源的数量向相关县市区分配,在次年预算批复后的当季拨付;新增税收地方留成40%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新建或扩建奶牛养殖场(户)所在县市区首次享受“飞地税收”政策需达到增量100头以上(含100头)规模。
为保障奶源供应,提高奶牛养殖场养牛积极性,由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奶牛养殖场共同核定年供奶量,并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备案,对年实际供奶量达不到核定供奶量80%的奶牛养殖场,按比例追回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
申报要求:各奶牛养殖场每年提供奶源的数量由奶牛养殖场和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盖章后定期向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提报,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申报时需同时出具以下资料:(1)本县市区上年度所有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全年供应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鲜乳总量情况证明,包括每月奶牛养殖场和乳制品加工厂统计报表、台账等。(2)临朐县提报自新建或扩建奶牛养殖场(户)向潍坊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新增奶源的年份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入库证明。(3)奶牛养殖场档案完整,保存10年以上。
(五)建设用地指标政策。对新建单场饲养规模6000头(含6000头)-10000头奶牛养殖场的,从市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新建存栏总量10000头以上(含10000头)奶牛养殖场(单场饲养规模不得少于6000头)的,从市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1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就高”原则奖励,每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最高奖励150亩。
申报要求:奶牛养殖场新建单场饲养规模和新建存栏总量,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年度新建并完成投产的项目认定。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认定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兑现奖励指标。按照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奶牛养殖场新建单场饲养规模和新建存栏总量的认定、申请和确认,10月底后新建的奶牛养殖场纳入来年奖励计划。奖励指标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当年度安排使用,不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王玉芝 8091868 市财政局 颜世龙 809659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桑 涛 8521300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