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区县农(经)委、林业(农林)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三、育林基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代征,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育林基金按照市级10%、区县90%的比例分配,由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使用。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育林基金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二○○九年七月六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09-07-06 有效范围: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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