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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活动,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内部演出晚会等,不属前款范围。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确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明确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十)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九)接受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安全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实施告知性备案;

  (三)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做好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九)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大型活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和跨市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责成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应当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人数、门票发售办法等;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网上咨询、申请办理系统,开通咨询、联系电话,为当事人办理许可提供方便快捷通道。

  第二十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7日前将下列内容向活动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活动的组织者;

  (二)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预计参加人数;

  (三)活动确定的安全责任人;

  (四)场所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21日。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