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无附件】
厦府办〔1993〕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2〕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我市对1986~1991年期间市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2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对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