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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7〕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试行方案》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试行方案》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规定。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一)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二)按房改规定购买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除外);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

  (四)承租公有住房被拆迁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的;

  (五)参加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集资建房;

  (六)1992年5月1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批地建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含农村集体土地)。

  二、2000年1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领取军队住房货币化补贴已达到或超过我市同类人员补贴标准的,不再予以补贴;未达我市同类补贴标准的,可按《试行方案》及其有关规定补差。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