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2018-10-23            浙价成〔201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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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成本审核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成本审核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依据权限实施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教育,是指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包括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含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民办中小学教育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民办中小学教育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民办中小学教育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学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四部分组成。

第九条  人员支出指民办学校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支付的各类劳动报酬。

第十条  公用支出指学校与教育活动相关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修理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公用支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教育活动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按照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学校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办公费、水电费、修理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等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教育收入的5‰;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格核定。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详见附表1)分类计算确定,不考虑残值。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生人数,指每年实际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平均学生人数=(春季学籍实际学生数×8+秋季学籍实际学生数×4)÷12。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获得与教育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核减对应支出;无法取得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办学无关的费用;

(三)虽办学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与食堂、住宿相关的原材料、水电气、人员、维修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八)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九)学校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教育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教育活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教育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教育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寄宿制民办学校,若学生住宿成本单独核算,应直接剥离相关成本;若学生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民办中小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民办中小学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1

民办中小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砖混结构

30年


砖木结构

30年


2.简易房

8年


3.房屋附属设施

8年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年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年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年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3.车辆

8年

校车、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年


5.机械设备

10年

电梯、制冷空调、锅炉等

6.电气设备

5年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通信设备

5年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年


9.仪器仪表

5年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年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年


三、专用设备



1.专用仪器仪表

5年

教学专用仪器等

2.文艺设备

5年

乐器、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3.体育设备

5年

田赛设备、径赛设备、球类设备、体育运动辅助设备等

4.娱乐设备

5年


5.公安专用设备

3年


6.其他专用设备

10年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1.家具

15年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5年


2.用具和装具

5年


五、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附件2

民办中小学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一、定价成本监审表;

二、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隶属主管部门、组织结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等;教职工人数、学生班级和人数;房屋性质及使用情况;财务和成本情况:近三年人员费用、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列支以及重大变化情况说明;

三、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年终财务报表;春季、秋季全校学生学籍统计人数汇总表和学生花名册(按照年级拆分等);春季、秋季教师名单和职工花名册、3月和9月工资发放表;

学校提供服务收入的明细;财务明细账(政府补助收入明细账、其他收入明细账、维修费明细账等);

四、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要求区分自筹、捐赠、财政补助等来源;

五、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法人证、土地使用证等;

六、定价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3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度)


学校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表一:学校基本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平均学生人数(人)

1=(行次2×8+行次6×4)÷12





(一)春季学籍在册人数

2=3+4+5





1、小学

3





2、初中

4





3、高中

5





(二)秋季学籍在册人数

6=7+8+9





1、小学

7





2、初中

8





3、高中

9





二、人员总数(人)

10=11+14+15





(一)在职教职工总数

11=12+13





1、专任教师

12





2、行政后勤人员

13





(二)临时工

14





(三)其他人员

15





三、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元)

16=17+18+19+20+21





(一)房屋及构筑物

17





(二)通用设备

18





(三)专用设备

19





(四)家具、用具及装置

20





(五)其他固定资产

21





其中:财政(含社会捐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

22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教育事业收入(元)

1=2+3+4





(一)学费收入

2





(二)住宿费收入

3





(三)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4





二、经营收入(元)

5





三、财政补助(元)

6





四、其他收入(元)

7=8+9





(一)利息收入

8





(二)租金收入

9





(三)食堂净收入

10





(四)捐赠收入

11





(五)其他收入

12





五、学校总收入(元)

13=1+5+6+7












表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年末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元)

1=2+3+4+5+6





1.房屋建筑物

2





2.通用设备

3





3.专用设备

4





4.家具、用具及装置

5





5.其他固定资产

6





二、本年折旧额(元)

7=8+9+10+

11+12





1.房屋建筑物

8





2.通用设备

9





3.专用设备

10





4.家具、用具及装置

11





5.其他固定资产

12





注:1、原值应填写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本表应附学校固定资产明细(新建工作表);




表四:学校教育成本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人员支出

1=2+3+…+8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2、职工福利费

3





3、社会保险费

4





4、住房公积金

5





5、工会经费

6





6、职工教育经费

7





7、其他费用

8





二、公用支出

9=10+11+…+16





1、办公费

10





2、水电费

11





3、修理费

12





4、物业管理费

13





5、租赁费

14





6、业务招待费

15





7、其他费用

16





三、固定资产折旧

17=18+19+…+22





1、房屋建筑物

18





2、专用设备

19





3、一般设备

20





4、交通工具

21





5、图书及其他

22





四、财务费用

23





五、学校总支出(元)

24=1+9+17+23





六、生均教育成本(元/人/年)

25=24÷表一1






表五:学校教育成本核定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人员支出(元)

1=表四(1)





二、公用支出(元)

2=表四(9)





三、固定资产折旧(元)

3=表四(17)





四、教育定价成本抵减

项目(元)

4=6+…+11





1.食堂成本

5





2.住宿成本

6





3.附属独立核算经济

实体的支出

7





4.社会捐助设立的

专项奖学金支出

8





5.其他业务成本

9





6.其他

10





五、学校教育定价

总成本(元)

11=1+2+3-4





六、年均学生人数

12=表一(1)





七、生均教育定价

成本(元/人.年)

13=11÷12





注:可根据审核情况计算不同口径(考虑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生均教育成本供定价部门参考。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9
为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成本审核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有更多新要求,行业规定发生了变化,《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06〕11号)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浙调查〔2014〕9号)已不适应民办中小学教育现状,所以需进行修订。

二、《监审办法》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1-7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审核原则及核定成本依据。

第二部分(8-12条)主要是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13-25条)主要是审核标准、核算方法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26-27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三、《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修订完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适用范围,包括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义范畴、审核原则和依据。二是完善定价成本构成和审核标准,包括定价成本构成和定义、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以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一)办法名称变更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出现的均为“教育收费”,因此将生均培养成本变更为教育定价成本。

(二)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构成

删除“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部分,鉴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科目为事业单位账套下设会计科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中不包含该科目。新增“财务费用”科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第十一条已提出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设立财务费用项目。

(三)职工工资

《监审办法》重在合规性审核。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四)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在沿用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分类和折旧计算原则。

(五)学生人数

明确学生人数统计口径为实际学生人数,且根据民办中小学特色,按春秋季分段计算学生人数。

(六)寄宿制学校成本剥离方式

新增寄宿制民办学校成本核定标准,明确学生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成本分摊方式。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日期:2018-10-23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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