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厦建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的乡村振兴、城市更新和改造工作的快速推进,特别是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将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土,届时建筑废土运输量及消纳场需求势必急剧增加,对我市岛内外交通通行压力,运输安全、消纳场运营安全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我市房屋拆除的建筑废土主要由废混凝土、砖、石、砂浆和泥土组成。鉴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已比较成熟,建筑废土再生骨料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通过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转化为再生骨料和利废建材,能有效减轻建筑废土消纳压力,是破解我市建筑废土消纳量不足的最有效途径。为推进我市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拆除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项目,鼓励业主(代建)单位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废土,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实施上述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及清运能力,或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
二、优先使用建筑废土再生骨料和其他利废建材。
我市的建设项目鼓励就近使用周边处置产生的建筑废土再生骨料,特别是财政投融资项目应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土再生骨料和其他利废建材。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土再生骨料。道路工程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土再生骨料作为路基垫层。建筑废土再生骨料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标准的,可作为混凝土和砂浆的骨料。
三、对房屋拆除现场无法处理利用的建筑废土,鼓励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利用;无法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置。
四、建筑废土的资源化处理利用,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作业现场扬尘、噪声等污染的防控。
五、现场处理利用建筑废土的,移动式现场处理设备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处理能力应不小于1000吨/天,资源化利用率≥95%。
六、建筑废土资源化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建筑废土的运输应遵守相关运输法律规定。
八、代建、施工单位主动实施建筑废土资源化现场处置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考核。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