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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加油站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加油站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新建加油站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

  关于新建加油站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结合加油站行业管理特点和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加油站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新建加油站要本着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依法供地、公开竞争、满足需要、规范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要实现加油、加气、充电的合一,尽可能节约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独的加气站。
  (二)新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应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的相关手续。
  (三)新建加油站项目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四)新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整理成净地出让。市有关部门不再受理未经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并整理成净地、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加油站项目。
  二、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推出程序
  (一)制定计划。按照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新建加油站项目联席会议协商提出新建加油站年度计划,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批准,纳入全市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二)土地收储和整理。市国土局指导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新建加油站计划,实施土地收储,并整理成净地。
  (三)实施公开出让。市国土局对拟推出的新建加油站地块进行公告;投标申请人(竞买人)的成品油经营资格经市商务局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中标人(竞得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权后,办理立项批准、规划审批等建设手续。
  (五)组织验收。在中标人(竞得人)完成各项建设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组织综合验收,符合条件的,报省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市新建加油站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全市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推出计划、选址定点以及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土地储备机构、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全市新建加油站年度计划;根据联席会议意见,报请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对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投标申请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在中标人(竞得人)按规定完成新建加油站各项建设且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
  市国土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的用地预审,会同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定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加油站发展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对新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实施收储;制定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的规划定点,提出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住建委负责新建加油站出入口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开口的审批及验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的用地收储和整理。
  市交通局负责新建加油站计划与公路建设计划的衔接;会同市商务局提出港区(水上)新建加油站(点)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加油站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
  市安监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验收和现场勘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新建加油站道路开口规划、交通组织设计、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及验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新建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中加气部分的资格审查、行政许可等事项,由市住建委负责。投标人(竞买人)可以联合申请,也可以单独申请,单独申请的须同时具有成品油和燃气两种经营资质。
  (二)加油站用地土地出让金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55号)执行。
  (三)各县新建加油站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加油站迁建、扩建(用地面积扩大),以及新建加油点、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新建加油站项目用地的选址、收储、整理等工作。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12-08 有效范围: 安徽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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