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章的通知【无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章的通知【无附件】
厦府〔1988〕综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市政府(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已基本结束。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八十六件,经市条法局逐件复查和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