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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

  

  为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开展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夯实海西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基础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市海西战略的实施,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日益加大。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强与中心城市的功能互补,有助于缓解中心城市的压力,吸引更多的转移人口在小城镇就业落户,形成合理的城镇布局。

  (二)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引导更多的企业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就业和落户,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小城镇建设,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投资需求,吸引民间投资,促进产业集中和人口聚集,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形成新的投资增长点,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

  (四)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缩小城乡差距,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向非农产业转移,可以有效减少农村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均资源占有率,逐步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

  (五)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通过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向小城镇聚集,推进一产向二产、三产以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六)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空间布局的重要抓手。选择部分经济社会基础良好、资源承载能力强的小城镇加快发展,明确其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功能区,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探索解决我市“三农”问题和城乡结构矛盾的途径,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供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带动,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

  (二)发展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确定福清市高山镇和渔溪镇、长乐市江田镇和古槐镇、闽侯县白沙镇和南屿镇、连江县琯头镇、罗源县起步镇、永泰县葛岭镇、闽清县梅溪镇等10个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

  通过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并向相邻地带的农村延伸;各具特色的产业基础初步建立,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有利于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定位明确。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功能定位。

  二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协调发展,构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体。 

  三是保障一体、提升水平。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到位,切实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示范镇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五是市、县(市)结合,以县(市)为主。成立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加强对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落实。县(市)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三、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统筹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综合配套、科学合理,确保各具特色。

  1、明确规划时限要求。示范镇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2011年上半年完成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2、实行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挥示范镇的区位、环境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在规划的方向、布局和任务上各有侧重、突出重点。规划的编制(修编)应保持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

  3、加强规划管理和衔接。切实做好示范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据规划指导各项经济社会活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统筹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加强示范镇规划与县域规划、市域规划、省域规划的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区域统筹、合理布局、联建共享,根据每个示范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结合各地自然灾害特点和发生频率,参照城市防范标准,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

  2、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示范镇道路网络,完善与周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和港口的连接。2013年上半年,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主干道路面要硬化(水泥或沥青)、亮化,并铺设人行道;镇区内要开通公交线路,建设一批公交停靠站(点),加密定期班车,并与县城或相邻城市的公交客运有效衔接。

  3、按照“先地下、后地上”,不断完善地下管网、路面养护、路灯照明、停车场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建设集中式供水、排水系统,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同步开展污水设施建设,2013年上半年,镇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每个示范镇(除污水已纳入城市、县城处理外)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和逐步完善污水网,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并开征污水处理费。

  5、参照城市电网标准并结合实际,加强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为示范镇发展及生产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6、加快燃气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管道供气,合理设置供气站点和管网,保障城镇居民用气,2013年上半年,镇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7、加快环卫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完善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3年上半年,能够纳入县(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的示范镇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无法纳入县(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的示范镇要建成一座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同时每个示范镇要建不少于2个公厕。

  8、加快园林绿化建设。2013年上半年,每个示范镇建成一个供居民休闲、观赏及文化活动的公园,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9、推动示范镇的信息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网络,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统筹各种要素,建立各具特色的产业支撑,加快产业发展,壮大经济实力。

  1、大力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建设一批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加快高优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不断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2、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经济。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地确定示范镇经济发展定位,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推进产业集聚和布局优化,培育发展商贸服务型、工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农产品加工型、旅游观光型等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经济强镇。加快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提高比重、提升水平。

  3、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民营产业项目向示范镇聚集。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非公有制企业到示范镇落户。

    (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着眼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重点促进示范镇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调整优化教育布局,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初中向镇区集中,办好一所较高标准的中学;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中心小学,积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若干所优质幼儿园,方便学前教育;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2、发展示范镇卫生事业,加强示范镇医疗机构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保证镇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鼓励、引导和发展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完善科技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服务体系建设。

  4、加快小城镇公共文化休闲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文体活动中心、中心广场、游乐公园等休闲设施建设。

  (五)强化公共服务管理。探索建立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调节制度、工作考评机制和目标管理体系,加快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力争在转变政府职能上有新突破。

  1、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健全完善公共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行公推直选、镇务公开和民主选举制度。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向示范镇延伸,健全完善示范镇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六)打造宜居环境。注重示范镇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搞好示范镇生态保护、环境整治和资源节约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小城镇。

  1、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做好天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落实绿化养护责任制。加强对沼泽、滩涂等湿地的保护。对重点资源开发活动制定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划定林木禁伐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禁牧区等。

  2、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有效控制工业、农业、生活造成的面源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地处沿海的示范镇,要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3、建设低碳示范区。统筹协调好住宅小区、商贸街区、产业园区建设,科学设置工业生产环境功能区和居民生活环境功能区,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和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4、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妥善处理开发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切实保护好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和红色故居等文化遗产。重点做好文物修复、传统风貌街区整治等工程,不断提升示范镇文化品位。

  (七)带动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指导推动示范镇新农村建设,发挥示范镇联接城市、辐射乡村的独特作用,带动周边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1、创造良好条件,推动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差、分散且规模较小的村落向小城镇整体搬迁,推动周边农村人口向示范镇转移和集聚,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民安居、就业、失地补偿、社会保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2、推进示范镇基础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重点解决水、电、路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切实加强农村供电、通信、广播电视、路灯照明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

  3、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示范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与周边农村要实行资源共享,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创新开发机制。围绕示范镇发展,完善工作机制。鼓励示范镇创新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路子。

  1、积极培育和发展示范镇房地产市场,推动商贸街区建设,完善周边配套,营造良好的宜业宜居环境。

  2、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配套建设,引导示范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3、鼓励示范镇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方面。

  1、明确规划工作职责。示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示范镇总体规划,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南屿镇、琯头镇总体规划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示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示范镇所在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南屿镇、琯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2、高层次、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示范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示范镇在县(市)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修编示范镇总体规划,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示范镇总体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协调衔接。专项规划:加快开展示范镇专项规划编制,结合示范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详细规划:积极开展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二)财税方面。

  1、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进一步健全示范镇财政管理机构,赋予示范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示范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示范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实行全留。

  2、企业在示范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示范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参照省级试点镇有关优惠政策,示范镇所在县(市)应研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方面。

  1、示范镇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收益的县(市)部分,返回示范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2、加强示范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示范镇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示范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类别的调查摸底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基础设施方面。

  1、示范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示范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辖区内示范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

  2、示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要全部用于示范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列入示范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示范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4、鼓励示范镇通过BOT、BT等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房地产方面。

  1、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对开发建设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2、示范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示范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加快向示范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3、适当增加示范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示范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应优先保障示范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4、鼓励支持示范镇商品住房消费。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示范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5、加快示范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将示范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6、鼓励示范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示范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

  (六)户籍和就业。

  1、放宽示范镇入户条件。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示范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示范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示范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凡登记在册的示范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将示范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选择在示范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4、实施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制度。针对部分就业困难的示范镇失地农民,要通过积极发动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干部和职工结对帮扶、政府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示范镇失地农民共享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发展的成果。

  (七)金融方面。

  1、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示范镇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示范镇延伸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鼓励示范镇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2、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大对示范镇基础设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和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示范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3、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通过个人信用评估,为示范镇居民创业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八)管理服务方面。

  1、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机制、投融资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

  2、积极探索示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赋予示范镇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示范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特事特办,为项目的生成、落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示范镇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确保示范镇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出成效。

  4、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示范镇项目招商推介工作,通过共同努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5、建立示范镇建设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示范镇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示范镇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我市扶持示范镇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保障

  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加快推进示范镇建设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示范镇综合改革政策调整和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政策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示范镇建设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示范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研究,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人员有序流动;监察和效能监督部门要对小城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示范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示范镇拥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检查,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管理,审查论证示范镇总体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示范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镇的金融服务。

  示范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工作。

  示范镇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扎实推进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要以富民、安民、惠民为宗旨,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务求实效。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