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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国税流〔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按照台州市国税局台国税发[2009]1号文件“保增长,促转型”以及“加强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的要求,为方便纳税人,促进汽车消费,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和为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决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在各县(市、区)全面设立征收点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使各县(市、区)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征收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1、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自重4.5T以下的小型货车(进口车除外),个人以身份证登记所在地、单位以注册所在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2、拍卖号牌、进口车、危化物品车、校车、免税车辆及其他车型(含中型客车、大客车、大货车),在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3、上海籍人员凭本地区暂住证办理纳税申报的,须凭当地车管部门的同意上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非上海籍的外籍人员凭本地区暂住证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4、二手车车购税入户手续一律下放各县(市、区)办理,按最后新车主落入地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转出车辆按车购税档案所在地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