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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潍坊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标准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捐献全血或血液成分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四条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的情况下,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自愿无偿献血,保障季节性、突发性事件的血液供应;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自愿无偿献血工作。提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潍部队、大中专院校按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驻潍部队及其他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提高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扰乱无偿献血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采血、献血、送血车辆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直管绿地内为采供血机构设置采血点、停放流动献血车、设置无偿献血宣传设施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机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六)卫健部门:负责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献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医保部门:负责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血费报销工作。

(八)大中专院校:负责组织适龄师生参与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工作。学生参加无偿献血,应当享受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宣传部门、团委、妇联等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活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驻潍部队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军队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帮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急救用血不足时,参与支援地方应急献血工作。

第十条确定每年1至2月为医务人员献血月,7至8月为公务员献血月。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应当在献血月期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一条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不超过400毫升、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存和提供临床用血。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推广先进的输血技术,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第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献血者,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无偿献血证》,也可申请电子献血证,并建立献血者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七条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按照规定免交或减交临床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按照规定享受免交或减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可以在血站或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免交或减交临床用血费用是指临床用血费用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临床用血费用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给予表扬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达二千毫升以上不满四千毫升的;

(二)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总人数3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三)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

(四)在血液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或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六)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血液管理等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等,到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