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决定保留 。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就医时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其他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各街道(镇、乡)卫生计生职能部门要以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加强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密切沟通、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组织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使有签约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各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属医院同时报送市医管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督查和第三方调查,通报相关结果,督促各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要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解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8-06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7号),在充分研讨、征求意见、开展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且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的人员。
三、主要服务内容
(一)在就医诊疗方面,市、区两级所属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和引导其它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在家庭医生签约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在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122号)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在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京卫医〔2018〕6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在实施医疗处置时,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四、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字〔2015〕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真正重视、真情关心、真心理解、真诚扶助的困难群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本市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二)建立特殊群体保险制度。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有条件的乡镇、村可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支出。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提供医学咨询、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再生育。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件。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通绿色通道。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就医方便措施,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发生危急重病时,各区县区域医疗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应优先安排接诊。对于在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就诊的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医联体内应优先安排层级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引导建立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扶助工作。支持专业机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心灵家园”基地,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互助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搭建相互关怀抚慰、自我服务管理的平台。
建立长期性、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结为国策亲戚,提供亲情抚慰和精神慰藉。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优先配租、配售范围。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建档立册、动态维护,指导居(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要确保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1905/t20190522_58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