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厦市监营商〔2021〕2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促进市场资源整合利用,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地域范围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有关文件部署,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自2021年1月20日起,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二、全面提升注销登记审批效率
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限为即来即办,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即时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采用普通程序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的,按照上述办理时限要求执行,实现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全面提速。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已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自主在线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恢复经营。相关公告信息及撤销记录将做留痕处理,并作为企业历史信息、长期保存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和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技术保障,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落实。
本通知印发后,《
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