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房屋产权归口管理的通知
厦府〔1997〕综0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厦门市农村房屋产权归口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下文之日起,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乡村房产契证)的发证工作。
二、厦门市财政局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对县、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口管理的交接工作,应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交接任务。
三、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农村房屋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和交易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