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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厦府〔2008〕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厦城执〔2008〕37号文收悉。为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我市城市容貌的整洁有序,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你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你局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你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由你局组织强制拆除。

  依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你局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你局组织强制拆除。

  二、你局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评估、公证等工作,并制作执行记录备查。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9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重大复杂案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街等政府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三、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条款时,可参照本办法,提请区政府授权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