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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0〕综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物价局:

  厦价〔2000〕价字044号文悉。为了妥善解决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遗留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核定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问题,同意你局与市财政局、市政局、燃气总公司等单位共同测算,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2000〕140号)对收费标准问题所做的研究意见,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户3000元(不含灶具),不分高层住宅或多层住宅均按同一标准收取;别墅的收费则根据地处位置、实际材料消耗及人工费用的支出情况,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不含灶具)的标准,由供需双方具体商定。

  二、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市燃气总公司原已预先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与核准价格之间的差价,由市燃气总公司负责进行清退,清退时灶具价格统一以220元进行计算。你局应尽快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局等部门,对具体清退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发改价格〔2018〕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9〕4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鉴于我市原执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0]综117号)文已不适合现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不含别墅和自建房。老旧小区改造供气的,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核定后的供气工程建设费是指用户建筑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工程造价,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费用、管线材料、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减压阀等设施价款。

  三、供气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是:3200元/户,含智能远传表。

  四、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商与你公司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五、燃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你司负责。

  六、你公司所收取的供气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7日起执行,至2023年8月31日止。2018年8月17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厦价[2000]价字074号文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6日
http://dpc.xm.gov.cn/xxgk/xxgkml/jggl/jggl/201808/t20180820_2105834.htm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