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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16〕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卫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援博茨瓦纳、塞内加尔医疗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援外医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附件:

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援外医疗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医疗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我省援外医疗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援外医疗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援外医疗队员补助。包括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和探亲补助,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探亲补助每人每年15000元。
(二)援外医疗工作经费
1.援外医疗队选派、管理与宣传费。用于援外医疗队(含执行短期援外任务的专家组,下同)选派、管理与宣传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出国费、援外队员慰问费、印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费。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拨付的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费统筹使用,用于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支出根据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执行。
3.援外培训基地建设及维护费。用于援外培训基地建设和日常维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援外医疗队药械采购费。用于援外医疗队国外工作所需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
5.援外医疗队公用经费。用于援外医疗队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集体公用开支。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1.7万元。
6.援外医疗队安全保障费。用于加强援外医疗队队部及驻地安保措施(含人防、物防、技防)的各项投入。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项目预算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委托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具体承办。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私费用开支界限,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事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八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