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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2011〕562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有关单位:

  2004年12月30日,原市规划局以沪规法〔2004〕1384号文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现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我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作了《市、区(县)分工范围示意图》。

  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经2011年6月28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市区联动,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市、区(县)分级管理,并严格遵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现结合市、区(县)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修订如下:

  一、市、区(县)分工管理的事项

  本文适用于《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的市、区(县)分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区(县)分工范围

  对市、区(县)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范围,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划示,具体位置详见本文附图《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范围示意图》。

  市、区(县)分工范围分为两类: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审批。

  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风貌区的具体范围以《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沪府(2003)94号]为准。

  (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的具体范围是指: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个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个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

  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世博会规划红线的具体范围是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米公里,共6.68平方公里。

  (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是指:

  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包括航空港、海港、内河航运、铁路、各类国道、省(市)际公路干线、对外枢纽性的公路客货运站场以及其他全市性、系统性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轨道交通、市域高速公路,中心城区快速路和主要干道,越江工程,以及综合交通枢纽等其他全市性、系统性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

  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供水水源和给水、供电、集中供热、燃气、邮政、通信、雨水排水、污水排水、水利以及其他全市性、系统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

  (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负责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立面改造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构)筑物大修工程、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郊区和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等建设项目(除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外);

  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及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立面改造、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区(县)受理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立面改造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郊区和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应在方案批复前将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2)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以内)两岸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除上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建设项目。

  (3)其他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区(县)受理点审批的建设项目。

  3、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管理

  (1)佘山国家度假区核心区内建设项目

  具体范围以批准规划为准。

  (2)浦东国际机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和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工程

  具体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文为准。

  4、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由我局委托各管委会负责管理

  临港产业区、综合保税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开发区、洋山港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等,具体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文为准。

  (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下列建设工程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除上述(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市级管委会管理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除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外)

  3、全市范围内(除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外)的临时建设项目、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立面改造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工程;

  (三)原世博会举办期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世博会规划区规划管理受理点审批的建设项目,如根据市有关部门意见,要求延期使用而需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需改变使用性质的、或需进行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城建档案的分工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根据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批的,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如受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批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四、实施分工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准确核实建设工程位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准确核实建设工程所处位置,仔细查阅《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分工范围示意图册》,按照分工职责受理建设项目。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界定具体建设工程所处分工范围有疑问的,应及时请示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二)认真查阅批准的详细规划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认真查阅该地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对规划是否有效、适用进行核实,依法按规划审理。对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有疑问的,应根据详细规划审批权限及时请示原批准机关。

  (三)严格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管理要求,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杜绝违规审批。对于擅自超越管理权限、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施市区会审和批后报备制度

  涉及全市重要地区、重大工程及对城市风貌有重大影响等的建设项目应实施市区(县)会审及批后报备制度,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按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加强监督力度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审批管理的,委托机关应对接受委托的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批后的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及时依法处理。

  (六)妥善处理好建设项目移交的衔接工作

  市、区(县)分工范围重新划定后,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好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建设项目移交的衔接工作。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对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复核后无矛盾的,仍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审批。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日期:2011-07-16 有效范围: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