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影响线范围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6〕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工作,维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征地影响线范围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线形工程或成片开发建设的,因项目建设影响用地红线外未征土地使用者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3米以内按实际影响范围计算,影响范围超过3米,按不超过5米控制。补助标准按各区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涉及养殖水面的,影响范围在10米以内的按实际影响范围根据
厦府〔2005〕176号文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补助,影响范围超过10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厦府〔1999〕综062号文规定的标准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