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公开有效。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精神,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产业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


    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肃产能置换工作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办法要求,严禁违规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慎重决策产能置换项目。产能置换项目必须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同时要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二)水泥行业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坚持整合省内水泥熟料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降碳。“十四五”期间,严禁盲目新增水泥产能,支持现有企业整合改造提升,原则上不引进省外产能新上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不增;存量产能整合过程中若少量不足(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可适当从省外转入补充。

  (三)按照办法规定,省内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的,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二、规范产能置换程序

  (一)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后报送省工信厅。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2.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3.跨省产能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4.省内产能置换的,由产能出让方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并函告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作为报送产能置换方案的相关材料。

   5.各地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中,要包含涉及办法第五条内容的相关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二)产能出让省外的,由出让企业按办法要求制定产能出让方案,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后报送至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含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复核,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告。在我省建设的跨省产能置换项目,由省工信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等要求。

  (四)按办法规定,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做好产能风险预警工作,由企业编制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级以上工信、发改部门逐级核实报送,由省工信厅、发改委联合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风险预警意见后,按相关程序要求公示、公告项目信息(具体做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含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下同)的落实,跟踪项目建设和投产情况。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县级工信部门应及时向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已建成拟投产报告。设区市工信部门收到县级工信部门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组织查验建成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地点和主体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省工信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一致,查验报告及时报送省工信厅。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应提请当地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产能指标出让退出企业在建设项目点火投产前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做好实地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信厅,省内跨市产能置换的须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

  (三)省内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函告出让产能指标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并抄送省工信厅。跨省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2-06-10
  近日,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有效化解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34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并于2021年7月修订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产能置换要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做好可行性研究;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程序和严格有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产业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范围期限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内所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作为全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肃产能置换工作

  水泥、玻璃(光伏压延玻璃除外)是我国列为产能严重过剩和“两高”的行业,是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的行业。在当前我省水泥产能已呈过剩状态、国家严禁新增水泥产能和严禁盲目上马水泥项目的政策背景下,若从省外引入产能新建水泥项目,将使我省水泥产能过剩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也将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严禁盲目新增水泥产能,原则上不引进省外产能新上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不增。

  为支持现有企业整合改造提升,在确保省内水泥产能只减不增的前提下,存量产能整合过程中若少量不足可适当从省外转入补充(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例如,省内现有的1条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按1.5:1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1条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按1:1的比例进行等量置换(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在市内迁建),这两部分存量产能置换折算后为4166.7吨/日,拟整合提升建设为1条4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少量不足部分为333.3吨/日,符合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要求(即450吨/日),可从省外转入少量不足的333.3吨/日产能建设项目。

  (二)规范产能置换程序

  主要是规范和细化产能置换程序。要求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报送至省工信厅审核后公示、公告。设区市工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做好项目相关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保项目建成装置的实际情况与省工信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一致。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跟踪项目建设和投产情况,在项目投产前查验建成装置的实际情况与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是否一致,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应提请当地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设区市工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出让产能企业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省外出让产能到我省的,由省工信厅在收到设区市工信部门关于项目拟投产情况报告后,函请出让产能所在省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新材料处林才伟

  联系电话:0591-87623903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