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11.29 辽税明电〔1993〕2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52号传真电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因此,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要求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将此项工作结合全省的清理整顿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并进行,并务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束。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市税务局要迅速组织力量,精心安排,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的指导、组织和实施由征管科(处)负责,在工作中对不明之处,及时与省局征管处勾通。
二、为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各市税务局应与各新闻机构及时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将有关规定尽快晓喻纳税人,以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认定工作有清晰的认识。
三、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印模由各市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立即组织印刷、撰刻,并及时发给各县、区(分局)。
四、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的几项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分局)负责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认定工作。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税务登记副本;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暂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分别登记造册,并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红色“
一般纳税人”专章印鉴,在暂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蓝色的“
一般纳税人”专章印鉴,以利于区别对待。对暂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右上角加盖“临时”两字。
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认定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