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同日本国国税厅达成的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已于1998年11月5日设立。现就该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本国税厅是隶属于大藏省的政府机构,其在我国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仅为履行政府职能从事中日两国税务交流与合作的联络活动,不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代表处日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日本国税厅北京代表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申请(中译文)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