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
厦农林〔2011〕36号
各区农业部门:
为推进以“村改居”为重点的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转发了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10〕107号),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经一年来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在农村城市化,尤其是在推进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凸显,特别是一些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金包银”、股份化等项目的带动下,物流、人流、资金流日益频繁,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提出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我市多数“村改居”社区已撤村建居近5年,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农民变为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组集体资产的关系被变更,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出现了新的变化,“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了农民长期而稳定的股权,从而减轻农民对集体的依赖,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多渠道上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速农民向市民、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因此各区务必要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这一大局出发,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三化同步”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落实改革措施,扎实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目标,加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进力度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通过身份界定、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建章立制、规范监管等程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将集体资产中的非土地资产按一定标准折股量化给组织成员,并按健全的“三会”制度对资产进行科学经营、收益按股分配,建立起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作模式。各区、镇要按照2010年厦府办107号文提出的“一年试点,两年推行,三年全面推进,五年完成”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这项改革。
(一)集体有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村(社区),不论是否已产生效益,原则上都应列入改革范围,于2011年底前完成股份化改革。
(二)承包地征用已达成80%的村(社区),应于2011年启动股份化改革,2012年底前完成。这些村(社区)多数在城郊结合部或工业集中区,因城市化和工业建设的需要,这些地方农民已多数非农化,土地非农化的速度也很快,为确保这些农民在转换身份、异地安置后仍然依法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收益,必须通过股份制改革来保护和合理处置集体资产。
三、严格把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环节
各村(社区)在改革过程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建立机构,制订方案。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拟订改革实施方案时,要向广大村民宣传改革的政策,充分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争取绝大多数的村民认可,并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集体土地、公益性资产可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公益性资产今后如改变用途产生效益,也可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
(三)界定成员,设置股权。工作班子在拟订实施方案时,要考虑此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依法确定享受股份的成员,合理设置分配股权。在承包地已绝大多数被征用,村集体资产相对固定的,量化股份可采取一次确定,终生不变;在承包地少量被征可尚未被征用,村集体资产可变程度较大的,量化股份可采取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实行变动方式管理的,变动周期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在改革方案中明确,在土地征用到一定比例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份不再变动。
(四)申请批准,组织实施。村改制实施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民发放股权证等为标志,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
(五)建章立制,加强监管。积极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发展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因地制宜建设除商品住宅之外的商贸服务设施,为新城区、开发区提供现代物业配套。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全体股民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成效
各区、镇要把加快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班子,按照“市指导、区负责、镇(街)主体、村(居)实施”的工作机制,集中一段精力和时间,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示范)
2、《厦门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示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10〕107号)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改革方案。
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前的基本概况
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 区 镇(街)行政村(居),至 年 月 日止,共有在册农业人口 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 人,18周岁以上的 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所属集体企业 家,投资或参股企业 家。有经营性房产 处,计 平方米。有集体非农建设土地 宗,计 亩,农用耕地 亩,山林(茶园) 亩,水面 亩。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近三年的经营状况为:
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
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
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
二、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㈠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岛内外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㈡基本目标
通过推行股份制改革,力求达到:
1.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
2.产权主体明晰,股权设置合理;
3.组织机构健全,监管体系完善;
4.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三、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现状和处置
㈠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改革前本社的账面余额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㈡经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评估单位名称),核实(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㈢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确认结果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㈣资产的核销和剥离
根据厦府办〔2010〕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共核销和剥离资产 元,具体为:
1.核销不良资产 元,其中: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元;
(2)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 元;
(3)无法收回的长短期投资 元;
……
2.剥离资产 元,其中:
(1)非经营性资产 元;
(2)
3.
(1)
(2)
㈤剩余资产的处置
经核销、剥离后的集体净资产为 元,其中用于社员量化 元,列入公积公益金 元。
㈥股权设置及资产量化对象
1.股权设置。按实际设置情况表述。
2.资产量化对象。可享受对象及不可享受对象均应予明确。
㈦村(居)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原则上不折价量化,今后因征用增加补偿收入,可列入公积公益金或按原股东持股比例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
四、改革形式和内容
㈠改革范围及对外投资
1.改革范围。本次改革除了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本部的资产外,还包括其下属企业的资产,下属企业有:
(1)
(2)
……
2.对外投资。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对外投资 元,其中:对 投资 元;对 投资 元;……
㈡改革形式
股份制(集体)
㈢改革后单位的名称和住所
1.名称:厦门×××区×××镇(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住所:
㈣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
1.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股本结构:
集体净资产量化出资 元,占总股本金的 %,设有基本股 元,占量化股本金的 %。
㈤法人治理机构
1.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社的股东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5%设置,最少不得少于20人;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首届股东代表由原社员代表直接过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议事规则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2.董事会:董事会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监事会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4.内部管理机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设办公室、财务部、 、 、 、 等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五、改革后的经营范围
本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业投资等。
六、改革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
2.
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主要问题:
2.相关建议
××区××镇(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2
厦门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本社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厦门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 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具体股额详见本社出资清册。
第五条 本社系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施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责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章程对社区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审核,区农业部门备案,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本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业投资等(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准)。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第十三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享有量化资产 万元。具体股本结构详见《×××区×××镇(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清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㈠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㈢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㈣本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
㈡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㈢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㈣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㈤根据所持股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变动
第十六条 本社股权由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设为基本股。公益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十七条 经清产核资,本社集体资产账面原值 元,净资产 元,其中经营性资产 元,用于本社社员量化 元,按 元折1股,则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数为 股。公益性净资产(指道路、桥梁、机埠、办公用房、老年活动中心等)为 元。
本社享有经营性净资产基本股条件的人数共有 人,设有基本股 股。
第十八条 公益性资产暂不折股量化,如遇征用补偿,可列入公积公益金或按原股东持股比例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
第十九条 资源性资产暂不折价折股量化,现行承包政策不变。如遇征用补偿集体所得部分可列入公积公益金或按原股东持股比例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
第二十条 “村改居”的社区量化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经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批准,量化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在继承、内部转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村改居”的村股权实行动态管理的村。根据人口“四项变动”情况一年进行一次调整,量化股权原则上不得继承、转让,不得退股提现。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签发由厦门市×××区农业(农林水利)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股权证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股权转让,应向董事会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镇(街)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本社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5%比例设置,最少不得少于20人的规定;确定本社的股东代表 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市村(居)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转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股权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对特殊群体股东资格的认定等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组成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定,拟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权转让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市村(居)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区村(居)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月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或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未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同意,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各项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对 万元以上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 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做到立项有预算、完工有决算、验收由记录。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月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应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是先提取公积公益金、按需提留应付福利费后进行股东分配(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的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本社的亏损。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集体及股东的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街)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2.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2、3、5项规定解散的,由镇(街)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为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街)审核,区农业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