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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厦府办〔2009〕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日前视察厦门中介组织工作时的指示精神,根据4月2日市委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按照职能相近的原则明确部分行业中介组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下:

  担保服务(除房地产置业担保外)中介组织由市经济发展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房地产置业担保服务中介组织由市土房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介组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国际货运代理中介组织由市贸易发展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培训服务(除机动车驾驶培训外)中介组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由市交通委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技术咨询(除建筑工程类技术咨询外)中介组织由市科技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建筑工程类技术咨询由建设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教育介绍中介组织由市教育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婚姻介绍中介组织由市民政局履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请各部门按上述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加大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的工作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30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