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标准
(一)具体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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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收 费 标 准 (元/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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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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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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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业 |
月用水量小于1万吨(含1万吨,下同)部分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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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小于3万吨部分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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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大于3万吨小于5万吨部分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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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大于5万吨部分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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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
1.50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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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商业垃圾处理费采取分段累进计收,集贸市场按使用面积计收。
(二)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在现行物业服务费中按每平方米0.01元相应扣减收集费用。
(三)取消垃圾袋装化等相关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卫生费、垃圾袋装化收费、门前三包费予以取消。
三、减免政策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具体由市民政局按规定予以发放。
本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