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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政秘〔201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餐饮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征收标准

(一)具体分类标准。

      

   

(元/吨水)

居民生活用水

0.30

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0.20

 

工商

月用水量小于1万吨(含1万吨,下同)部分

0.20

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小于3万吨部分

0.05

月用水量大于3万吨小于5万吨部分

0.03

月用水量大于5万吨部分

0.01

集贸市场

1.50元/平方米·

注:工商业垃圾处理费采取分段累进计收,集贸市场按使用面积计收。

(二)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在现行物业服务费中按每平方米0.01元相应扣减收集费用。

(三)取消垃圾袋装化等相关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卫生费、垃圾袋装化收费、门前三包费予以取消。

三、减免政策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具体由市民政局按规定予以发放。

本标准自201441日起执行。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16 有效范围: 安徽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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