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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2〕9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

依据《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2〕100号),我委配套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程序,依据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2〕1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二条 省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包括两部分:1.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2.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三条 “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指标收储流程

(一)调度摸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安排,调度全省“两高”行业跨区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有关情况,形成初步收储方案。

(二)实地核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收储方案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提出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名单和每个项目收储的能耗指标数量,经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建议收储清单。如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核申请材料,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市能耗指标数量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收储工作;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收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向相关市人民政府发出有偿收储能耗指标函,明确省级收储相关市能耗指标涉及的收储项目、收储数量和收储价格。

(四)资金拨付。根据确定的收储方案,待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省级能耗指标使用费用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发函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依规向相关市拨付省级能耗指标收储资金。

第四条 各市腾出自愿用于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交易流程

(一)提出申请。各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任务推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自愿用于省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种类和数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实地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相关市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现场核查,依规确定收储计划,确保收储种类合规、数量准确。

(三)签署协议。对于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市人民政府签订能耗指标收储协议。

(四)资金拨付。根据确定的收储协议,待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省级能耗指标使用费用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发函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依规向相关市拨付省级能耗指标收储资金。

第三章 能源消费指标交易

第五条 能源消费指标交易,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

第六条 依申请使用能源消费指标,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单个项目使用指标数量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 依申请使用能源消费指标交易流程

(一)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指标申请,经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组织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出具核查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确定。根据核查报告,对使用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1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研究确定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相关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缴款通知。

(四)资金收缴。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缴款通知,凭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费用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五)指标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费用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能源消费指标使用计划。

第八条 市场竞购能源消费指标,按照公平性原则,用于支持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组织交易,单个项目使用指标数量和价格以竞价方式确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市场竞购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山东省域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和省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四)符合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市场竞购指标交易流程

(一)发布公告。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市场竞购能源消费指标额度,发布挂牌公告,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指标基本信息、资格条件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告期内,通过现场及网站报名,提供企业、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真实性承诺等材料。

(三)交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告期内,将保证金(竞购数量×挂牌底价×20%)缴纳至指定保证金账户。交易成功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交易未成功的,原路退回。

(四)资格审核。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有竞购意向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竞购意向方确认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复核,确定竞购方,反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五)组织交易。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各竞购方最终报价进行排序,依序确定竞购成功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指标数量,出具《成交价款确认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竞购成功项目建设单位发放《成交结果通知书》。若公示期间收到质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人进行答复,并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答复结果推送质疑人,影响成交结果的在平台公开发布。

(六)资金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成交价款确认单》和《成交结果通知书》等,按规定程序,将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到省级国库。

(七)指标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费用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能源消费指标安排计划。

第四章 煤炭替代指标交易

第十一条 煤炭替代指标交易,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指标交易流程,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煤炭消费指标交易

第十三条 煤炭消费指标交易,采用依申请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煤炭消费指标交易流程

(一)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耗煤企业向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指标申请,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申请指标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相关市业务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提出明确支持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市级以上各类专项督导检查中存在瞒报煤炭消费数据问题、最新年度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四类、能耗水平低于国家和省里确定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基准水平或国家、省级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的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煤炭消费指标。

(二)组织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重点审查使用煤炭消费指标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形成评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确定。根据评审报告,对使用煤炭消费指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研究确定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相关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缴款通知。

(四)资金收缴。耗煤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和缴款通知,凭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使用省级收储煤炭消费指标费用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五)指标下达。耗煤企业缴纳使用省级收储煤炭消费指标费用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煤炭消费指标使用计划。

(六)指标使用。对于重点耗煤企业通过依申请使用途径获得的煤炭消费指标,相关市可根据“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和煤炭消费压减推进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经依申请企业同意后,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进行市级统筹、调节使用。同时,应加强过程监管,切实防止企业私自转让煤炭消费指标。

第六章 责任约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工作。

(二)对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工作适时开展评估。

(三)提出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初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二)对本市范围内依规实行能耗指标省级收储的企业,承担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级收储方案确定事项,依规及时关停相关耗能耗煤设施,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对本市范围内获得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交易指标依规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组织市场竞购交易。

(三)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核查报告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二)保守被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外包。

第十九条 参加能耗指标交易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耗煤企业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提报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获得的能耗指标,不得私自转让,一经发现,由省发展改革委无偿收回;收到能源消费指标或煤炭替代指标后,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承诺时间开工,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未开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无偿收回。

(三)严禁在市场竞购指标交易中围标、串标。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一)获得能源消费指标或煤炭替代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若出现关停、倒闭、破产等情况,腾出的有偿获得指标,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原价收回。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要对拟有偿获得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对可能出现的获得指标后,因国家和省里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政策调整,导致获得指标价值不及预期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价,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