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29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审批,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竞得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内,在土地权属登记前,成立新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含仓储物流)竞得工业用地(含仓储物流)使用权的,不再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经外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公开出让地块的开发经营业务。
二、受让人(竞得人)为自然人、厦门市域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竞得地块所在的行政区注册成立新公司,对所竞得的地块进行开发。
三、联合竞买申请人竞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应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四、单独竞买申请人竞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受让人(竞得人)与他人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受让人(竞得人)的股份应占新公司股份总额的50%以上。
五、对于设定竞买资格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和工业用地(含仓储物流)项目,受让人(竞得人)所成立的新公司必须为其全资子公司。招拍挂出让文件有经营范围或业态限定的项目,成立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招拍挂出让文件要求。
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作为新公司股东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
(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地价的;
(二)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三)经出让人认定,存在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形的;
(四)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五)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七、变更受让人名称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受让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受让人(竞得人)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新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投资人和出资信息的证明。受让人(竞得人)为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八、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变更受让人名称后,应与变更后的受让人及原受让人签订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