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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23规定,有效期2019.10.7 -2024.10.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确保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住建部 银监会《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青岛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17〕8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的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青建城字〔2016〕1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 月6 日       

 

  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青岛市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 银监会《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青岛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17〕8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建筑节能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能源审计和节能量审核、绿色金融等促进手段和适用技术研究,相关政策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承担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五条 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是指进行建筑能源审计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承担示范项目能源审计、节能量核定工作。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建筑节能领域相关项目检测能力,具有能源审计或节能量核定工作经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节能服务机构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主要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其中承担节能改造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及市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业主单位取得相关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交通和通信等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不低于20%。

(二)示范项目应对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电、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可再能源应用、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三)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的连续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四)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由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出具节能量审计报告。

第九条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设计与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提交《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对其进行节能量前期评估,出具《节能量前期评估报告》。

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审核,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委托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对示范项目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等进行最终现场测评,并出具核查意见。

经审核达到节能率指标要求的示范项目,可按标准格式悬挂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标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完成并通过自验收后,申报单位持《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等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核定补助,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不低于8:2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和节能量审核费用包括基本审核费用和附加审核费用,其中基本审核费用1万元,附加审核费用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总的审核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在我市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按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奖补资金的进行追回。

(一)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二)未按申报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上传有效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节能率未达到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他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2024年10月6日止。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9-06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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