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相关工作的通知
规业字〔2017〕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施行的局发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9年8月15日)规定,继续施行
各区规划分局,相关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建设许可事项延期的管理
(一)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两年内未办理后续相关规划手续,应当申请延期。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延期的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签注承办意见,明确“同意延期至X年X月X日”。同时收回原证书和通知书换发新证书和通知书;不同意的,以公文形式予以答复。
二、关于规划建设行政许可证书(含通知书)遗失补发的管理
(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涉及行政许可证书遗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并将遗失公告作为申请材料附件。
(二)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同意补发的,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签注承办意见,注明“X年X月X日遗失补发”;不同意的,以公文形式予以答复。
三、相关要求
(一)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职责予以受理,具体业务纳入城乡规划业务管理系统办理。涉及规划管理职能划转的,由现规划管理部门受理。
(二)相关证书管理要求依据《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5〕366号)有关内容,核发的各类城乡规划许可信息一律由城乡规划业务管理系统生成,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人为注记。
(三)本文件自发布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408号)废止。
2017年4月10日空空空空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