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字〔202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20年9月2日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面加强液化气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解决突出安全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逐步建立液化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清理一批”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在中心城区餐饮门店等场所全面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规范全市液化气企业经营和站点充装行为,推行液化气钢瓶产权置换和信息化管理,严厉打击液化气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管道天然气
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单位深入居民建筑、集贸市场、餐饮门店、酒店式公寓等液化气使用场所开展全面摸底统计,分类制定“瓶改管”工作方案。在餐饮门店、集贸市场、酒店式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力推广使用和改造管道天然气,做到“应统尽统、能改尽改”,从源头上加强液化气安全管控。鼓励管道燃气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降低管道天然气安装成本,采取灵活收费政策,降低餐饮场所接入管道天然气门槛。有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惩罚性财政收费,提高餐饮场所报装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完成时限:2022年底)
(二)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1.规范液化气企业经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燃气专项规划,科学规划液化气站点布局,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液化气充装和供应站点。发挥规模以上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引领全市液化气市场整合,鼓励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对液化气充装站点进行兼并重组、升级改造。鼓励大型液化气企业在全市范围设置换瓶点,积极推行液化气钢瓶配送制。优先支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充装站改建换瓶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充装站进行标准化改造,完善各类建设经营手续,落实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液化气供气服务网络,提供优质、安全的液化气。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法逐步取缔规模小、人员不专业、管理不规范的液化气充装站点,引导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整合液化气市场,彻底改变液化气站点“散、乱、小”局面。(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完成时限:2022年底)
2.规范液化气站点充装。严格监管各类特种设备备案管理和检验检测,严禁液化气充装站为非自有气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螺丝瓶、无护耳气瓶等淘汰气瓶和不安全气瓶。液化气气瓶充装站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严禁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建立全市统一的液化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液化气站采用电子标签、智能角阀等技术,实施液化气瓶充装过程信息化管理,对液化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建立气瓶电子信息库和网络监控平台,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自动连锁控制,杜绝人为因素干扰,从源头解决液化气钢瓶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完成时限:2021年底)
3.推行液化气钢瓶产权置换。理顺液化气钢瓶管理权,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抵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自有钢瓶,将群众所有液化气钢瓶产权转变为液化气经营企业所有。液化气充装站不得为非本单位产权气瓶充装燃气。对超出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瓶,统一报废处理,严禁流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等政策,推动钢瓶产权置换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完成时限:2021年底)
4.加强液化气钢瓶运输管理。运输液化气钢瓶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段实施钢瓶运输和配送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液化气钢瓶运输专项集中治理行动,杜绝流动充装、大瓶倒小瓶、液化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无证运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紧盯液化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充装许可)以及不按许可违法经营、充装的液化气企业和站点依法进行查处。深入排查治理非法储存、倒装液化气,充装非自有、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钢瓶,销售质量不合格气体,相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打非”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部门间行政处罚协作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吊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使用范围,并吊销该企业所辖充装站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城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强化源头管控和治理措施,确保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组织开展液化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液化气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燃气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应急、交通、消防、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起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液化气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全市液化气领域安全管理能力。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企业行业监管等工作,牵头组织液化气市场整合工作,监督液化气站点实施标准化改造;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液化气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站点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液化气钢瓶整治工作;对无充装许可进行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销售质量不合格气体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及村民、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等液化气使用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流动充装液化气、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气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液化气企业掺混二甲醚、丙烷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液化气站点消防工程审查验收,燃气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筑工地液化气用气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负责液化气槽车运输、钢瓶配送等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液化气经营企业经营、站点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许可核发、注销及吊销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社会单位的液化气使用区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液化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液化气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液化气安全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燃气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短信、明白纸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液化气安全法规和使用常识,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液化气安全管理浓厚氛围。
(四)实施奖惩激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瓶改管”、钢瓶产权转移、废旧钢瓶报废、智能钢瓶推广等奖补政策,引导激励液化气使用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使用管道天然气和智能化合格液化气瓶。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有效的奖励、激励政策,引导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完善燃气市场诚信管理机制,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