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人发〔1997〕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党委统战部、工商联、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人职发[199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工商联会员单位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三资企业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已储存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积极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具备《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申报评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通过我省组织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59号)、《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145号)文执行。
申报评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分别按照省有关职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与省职改办联合下发的正常化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按要求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学历、论文、获奖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全面审查,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连同本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二)申报评审初、中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当地工商联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预审并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申报评审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报省工商联会员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由省职称办预审并提交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报考经济、会计、统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当地工商联审核后,就地向考试管理机构报考,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经评审确认或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待遇由用人单位确认。
各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并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合同。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聘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成就、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和履行聘约合同的情况等综合因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应进行任期总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和晋升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五、其它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由工商联牵头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