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14年11月17日日政办发〔2014〕26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日政发〔2018〕10号)统一登记后重新发布,2023年7月25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日政发〔2023〕5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日照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
(三)驻日照大中专院校非日照市户籍的学生;
(四)驻日照部队现役军人;
(五)与日照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具有日照市户籍的人员,在外地死亡后回本地火化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的费用包括:
(一)普通专用殡仪车市内遗体接运;
(二)馆内遗体搬运;
(三)车辆、遗体消毒;
(四)普通骨灰盒一个(200元以内);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六)一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免费项目是指在本市相应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免费对象遗体应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区县(功能区)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的专用殡仪车接运。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服务项目中任意一项未实际发生的,该服务项目免除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支付。
第五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相应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具有日照市户籍的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
2.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驻日照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
4.驻日照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
(二)审核。相应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免除。对符合条件的,相应殡仪馆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费用由财政负担;第(六)项费用由相应殡仪馆负担。
第七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市直单位人员死亡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他死亡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市级财政对区给予50%的补助,对省直管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县(功能区)财政承担。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死者居住地或者发现地所属区县(功能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实行财政预拨制度。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火化人数,以及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相应殡仪馆。
第九条 相应殡仪馆每季度按照实际发生的免除项目和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金额,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并附《申请表》报送相应民政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结果对实际免除费用进行清算。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督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政、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违法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市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