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市信息产业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是指基于数据库方式存储的分布在我市各个部门的地理信息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数据交换平台、平台应用系统;
(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等(以下统称数据共享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
第三条 城市地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以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数据保密和使用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理数据库交换平台及服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共享协调、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城市地理数据库建设的规划和协调推进。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和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数据共享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共享使用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城市地理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数据交换内容协议。
数据共享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数据交换内容协议,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政府部门要求获取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中的数据需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中的数据,只限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系统安全保护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数据共享部门报告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和交换平台数据交换、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数据交换平台应当通过专用网络传送数据,并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第十二条 涉密数据的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使用共享数据库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