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接收档案进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3〕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档案局《关于接收档案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关于接收档案进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档案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的要求和上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现将接收市属机关档案进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接收范围:
1.市属机关一九八五年以前的永久、长期档案。有的单位经协商,也可提前或推后接收;
2.撤并单位的档案;
3.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4.有选择地接收一些二、三级单位(如企业、事业和公司的档案);
5.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和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6.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市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并开展档案寄存保管业务。
二、接收要求:
接收前各单位应将档案按规定范围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编目造册。对已整理立卷的档案,只要有目可查,有规可循,一般不要重新整理、少数单位历年来文件材料未整理归档的,要按照要求,收集齐全,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后,才能移交市档案馆。
今后各单位档案保存五年后,即可向档案馆移交。
三、撤并单位的档案要将永久、长期、短期的全部档案和资料以及检索工具等一并移交市档案馆后,有关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单位。
四、移交手续:
案卷目录(一式三份)文件级目录(一式二份)和全宗介绍等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档案馆移交,双方办理签署手续。
希望各单位在机构改革、精简机构、清理财产的同时要认真做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实行。
厦门市档案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