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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厦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厦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1991〕综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驻厦办事机构协调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外引内联工作中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与各兄弟地区的经济合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1〕综9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驻厦办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和本省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原则上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三至五人。

  3、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事业单位,可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外各地市,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可核准三至五名集体常住户口指标。省外县级市和省内县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联络处,其外地进来的工作人员均办理暂住户口。

  二、申请设立驻厦办事机构的程序

  1、申请在我市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申请单位应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1)由各省、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申请设立办事(联络)处的正式文件;

  (2)办事机构的联责范围;

  (3)本地区(部门)情况简介;

  (4)拟设办事(联络)处地址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厦门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公函和所附的完整材料后,一般在十日内给予批复。

  3、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后,其申请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委派人员来厦组建。组建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向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协办发给《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开展工作。

  三、驻厦办事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驻厦各办事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属行政单位。主要任务是:促进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与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管理指导协调本地区在厦门的机构和企业;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来厦人员的接待工作;完成派出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驻厦办事机构的组织领导

  1、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外地驻厦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各地驻厦办事机构,受其原派出政府或指定部门的领导,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驻地有关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各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但可为本地(企业)办理经济技术协作的代理服务。各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管理的在厦企业(包括招待所),要政企公开,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驻厦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时,要向厦门市经济技术协调办公室备案。驻厦机构的工作骨干可由当地派出,一般工作人员应在厦门市内招聘,按厦门市有关干部招聘和用工规定办理。

  5、外地驻厦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

  6、驻厦办事机构办公地点搬迁或机构撤销要及时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