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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和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1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入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9〕94号)精神,加快我市通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宽带网络对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作用,扩大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商用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统筹落实《黄山市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提升,推进“光网城市”建设,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城市光纤化改造,城市家庭平均带宽速率达到100M,100M及以上宽带用户比例提升至80%,全面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光纤接入端口占比超过90%。到2020年,实现100%的行政村、99.5%的自然村光纤覆盖,全市光网建设水平及服务能力居全省前列。进一步扩大无线覆盖面,4G网络全面覆盖全市集镇、行政村、高铁高速、全部3A以上景点,满足全域旅游需要,进一步提升家庭宽带普及率和4G用户渗透率,加快5G商用建设步伐。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宽带网络有序建设

1.完善宽带网络建设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宽带网络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等问题,协调减免光缆敷设赔补等费用支出,研究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及应用发展的优惠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或修订相关规划时,要将宽带网络设施一并纳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供电部门要支持通信、铁塔和广电网络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大工业电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宽带网络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研究制定宽带网络建设项目管线穿越收费减免和租费减收标准。开放公有单位建筑物和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用于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并提供通行便利。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损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的宽带网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宽带网络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已纳入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项目,要加强规划管控,建立选址用地保障,为项目实施建设做好服务;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宽带网络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宽带网络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快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审批,及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基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切实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1.严格执行新建楼宇光纤到户标准。严格执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48号)、《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要求,确保新建小区、楼宇光纤到楼入户。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设置用户单元的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通信设施。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光纤到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新建光纤到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新建住宅小区未提供市共建共享办公室出具的光纤到户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2.推动现有小区光纤入户改造。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快老旧住宅建筑群驻地网光纤化改造,满足用户接入需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向未进入的通信企业全面开放小区内部的设备间、管道和楼道槽道(桥架)、入户线等设备,提升小区宽带接入能力,不得与通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通信服务自主选择权。严禁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就宽带网络设施进入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改造过程中,造成的建筑、道路、绿化等部分损坏的,通信企业应恢复原状。

3.加大资源开放力度。各通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相关要求,对新建的通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与其他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杆(塔)等通信设施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通信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过程,造成的建筑、道路、绿化等有损坏的,通信企业应恢复原状。

(三)依法保护通信设施安全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通信、广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的,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改动或者迁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通信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改动或迁移通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除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基础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通信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强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现通信设施被破坏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有关单位要及时按照法规依法查处,并支持通信运营企业依法维权。公安部门要联合职能部门监督指导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野蛮施工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通信设施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黄山供电公司、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协调推进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参照市里做法比照执行,努力形成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重要意义,向广大市民普及电磁辐射知识,公开曝光盗窃、破坏、野蛮施工、强行拆除通信设施等典型案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要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把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工作情况纳入优化环境、服务发展考核内容,对执行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到位、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不力等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和限期整改。

 

 

 

2019年10月8日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10-08 有效范围: 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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