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05〕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关于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包括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组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二、社会团体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盈利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除《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范围外,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并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
(三)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取得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四)除即时结清费用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收费,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五) 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等事项。
五、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七、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团体资金运转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二○0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