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1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住建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表),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