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5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