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浪屿岛私危房管理有关工作的批复
厦府办〔2006〕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你委厦鼓管〔2006〕29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鼓浪屿私危房管理有关工作批复如下:
一、根据厦府〔2005〕217号文和厦府办〔2005〕198号文精神,为确保鼓浪屿岛私危房翻改建报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市规划局牵头并会同思明区政府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尽快建立鼓浪屿岛私危房翻改建的联席审批制度,共同负责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查工作。
二、鉴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不具备建设审批权限,决定由思明区政府负责鼓浪屿岛私危房翻改建手续的相关审批工作。同时考虑到鼓浪屿岛特殊的地理位置,为加强鼓浪屿岛私危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抢险,决定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鼓浪屿岛私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