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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95号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补记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转制补贴

  费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条件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工资关系计算到月)长短补记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原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转制补贴费(含一次性补贴,下同)不重复享受。

  本文下发前已经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领取了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制补贴的未退休人员,按人社部规〔2017〕1号文规定可以补记职业年金。若选择补记职业年金的,应将计入个人账户的转制补贴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再按规定予以补记职业年金。

  二、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处理问题

  过渡期内职务变动的参保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参照待遇领取地同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下同)同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职务职级不明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现单位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认定,再按同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老办法待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 3月 30 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