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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30日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突出潍坊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胶东经济圈地区标准化协作交流,在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联合制定区域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潍坊标准”技术水平。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立项计划的方式,一般一年一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潍坊市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附件2),应当包括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标准实施效益预分析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标准草案草稿,应当明确适用范围、提出主要章节以及各章节主要技术内容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注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立项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立项审查。立项审查一般是材料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标准立项范围,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基础和条件是否充分,制定时机是否成熟;

(三)标准内容是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立项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取得的成效。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论证意见,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包括标准名称、提出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应在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未按计划期限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未申请延期及申请延期到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起草单位成立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完成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等工作。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4)等材料一并报送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标准内容及主要条款说明;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涉及专利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等。

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管理参照《国家标准中有关专利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及审查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内容,审查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书面签字。

专家组对审查结论意见不一致需要表决的,专家组成员应在《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5)上签字。专家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对票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填写《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6),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等有关材料进行修改,经立项申请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报批稿,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潍坊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附件7);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审查会议纪要;

(五)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包括主要争议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必要时)。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申请,或经立项申请部门同意后,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第四章 标准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通过审查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编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DB3707/TXXXX-XXXX。其中,DB3707/T为潍坊市地方标准代号,表示推荐性地方标准;前四位XXXX为顺序号(四位数字);后四位XXXX为发布年号(四位数字)。

第二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第五章 标准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申请制定并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标准每年度形成潍坊市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报告(附件8),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标准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由标准立项申请部门提报《潍坊市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9),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并填写《潍坊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0)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审结论: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立项程序,纳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附件:1. 潍坊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

   2.潍坊市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

   3.潍坊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5.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6.潍坊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7. 潍坊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

   8.潍坊市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报告

   9. 潍坊市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10.潍坊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