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8〕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将所生产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各类生产主体。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用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鼓励利用“二维码”等追溯码涵盖合格证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用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或者自我承诺合格);
(四)运销商(名称、联系方式);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九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单一产品且单一生产者的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其他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根据生产者或产品的不同分别出具合格证。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二维码”等追溯码;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二条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等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6 月 30日。